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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程序的规定

来源:涉外律师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3日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这三者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存在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涉外继承程序
1.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可以办理以下继承权公证事项:
(1) 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 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 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2. 在以下情况下,公证处不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而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将发往域外,并根据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继承法进行处理:
(1) 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 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 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3. 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时,所有继承人应向同一公证机关递交申请。如果某些当事人因在域外或外地工作而无法前来办理,应制作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对于在香港的当事人,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对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 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需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涉及国内继承事项的外国人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要提交相关材料以确认其继承人身份。如果不符合继承身份要求,则无法进行继承处理。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证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