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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只有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并且因此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而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只有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并且因此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而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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