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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影响抚养权的因素
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在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上,通常会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去进行综合考量。深圳离婚律师提醒考量范围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抚养能力:这里的抚养能力不仅仅指经济能力,还要综合孩子直接抚养人的受教育程度(通常为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环境、职业、道德以及心理状态进行评估,从而选择对孩子最有利的一方;

二、子女的性别:同性别的的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无论在便利上还是沟通教育上,更加适宜。但年幼的子女更适宜由女方进行抚养;

三、孩子的教育环境:若孩子已经开始接受教育,则会考量孩子的教育环境的稳定性,以及对孩子教育的最优方案;

四、孩子以及抚养人的态度:抚养人对孩子亲近程度,和孩子对直接抚养人的依赖程度也是评估的条件之一;

五、子女的年龄:

1、两周岁内,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年幼子女有对母亲依赖的天性,很多两岁以下的孩子还处于哺乳期,从成长的角度来说,由母亲抚养更利用孩子的成长发育;但如母亲存在家暴、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情形的,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

2、两周岁以上,父母均有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相近的,需要综合考虑父母身体状况等前述因素,父母可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

3、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抚养权的确定与其存在密切关系,因此,通常法官会询问征求一下孩子的意愿,但是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法官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六、夫妻一方的过错: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过错(如婚外情、出轨等)不是剥夺其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以对方的过错而盲目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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